广州展台设计图被盗用,你该这么办!
由于展览展会之多、市场之透明,很多某些设计公司就会采用最快捷简单的“借鉴”手法,来获取灵感。甚至某些设计公司会直接复制粘贴别人的设计成果。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据了解,由于展台搭建领域竞争较为激烈,免费出设计稿成为大多公司拓展新客户最常用的手法之一。由于参展企业可以多家比稿进行筛选,这就会导致一些不道德的参展商利用这一规律,侵犯原创作品的权益。因为违权周期和成本的原因,大多数侵权案例均会不了了之。
其实对参展企业来说,在开展期间发生会展公司维权纠纷,也是既影响公司形象又影响参展心情的事。
接下来我们来回顾一起案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2014年9月,上海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理过一起关于会展设计作品的权益案例。具体公司名称就不注明了。此处仅引用判决结果,供广大展装企业参考!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一、原告的部分展台设计图构成美术作品。12张设计图均没有标注与展台设计、施工相关的任何数据,不具有、具体等特征,不属于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产品示意图等性质的图形作品,但其中2张鸟瞰图、4张透视图以绘画方式描述展台整体外形,具有一定的艺术美感,在展台外形设计的表达上具有独创性,构成美术作品。
二、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为原告。涉案作品为原告为承揽被告的工程专门创作,属于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进行创作并由原告承担责任的作品,原告为著作权人。第二被告虽提供了参考材料、修改意见,但仅为思想性要求,不直接产生美术作品,不构成创作,不享有著作权。
三、三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展台在参展期间具有一定的固定性、相对封闭性,可视为构筑物,且与原告美术作品对应部分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将设计方案发送给第二被告,第三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与之高度相似,第二被告向第三被告提供了原告作品。第二、三被告的行为属于以平面形式先共同复制原告的作品,再将原告平面美术作品的艺术美感复制到立体构筑物中,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的在先设计与第三被告的设计存在实质性相似,但仍与第三被告签订合同,具有过错,构成共同侵害原告作品复制权。
综上,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46,5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以赔偿额过低等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中国会展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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